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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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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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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組織副處長除由公務人員派駐者外,應由管理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兼任管理處主任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兼任分處主任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符合副處長最低起支薪級,且無
第三十四條
情事之一者,指派之。
管理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派駐之副處長,其人事管理,應依公務人員相關
法令
辦理,不
適
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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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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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處長之人事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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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人事評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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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甄試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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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進用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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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薪給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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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就職離職、差假、訓練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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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考績獎懲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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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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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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