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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灌溉管理組織副處長除由公務人員派駐者外,應由管理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兼任管理處主任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兼任分處主任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符合副處長最低起支薪級,且無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者,指派之。
  2. 管理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派駐之副處長,其人事管理,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不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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