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1.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組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組員最低起支薪級。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組員最低起支薪級。
- 2.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經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人員考試及格。 二、經第十六條甄試及格。 三、曾任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 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改制,而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直轄市管理處),其工程員、管理員、辦事員,除得就具有第二項各款之一資格者進用外,並得就曾任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助理員或現任、曾任直轄市管理處助理員職務合計六年以上,具第十六條所定甄試資格,且其考績三年以上列為甲等,其餘列為乙等者進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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