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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灌溉管理組織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時,應由具有該職務進用資格人員代理或兼任其職務;如灌溉管理組織內確無具有該職務進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得由次一職級職務人員代理或兼任。
  2. 前項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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