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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田水利事人員具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參加升遷考: 一、具有擬任職務資格並敘其最低薪級以上。 二、任現職一年以上。 三、最近三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一年未受記大過或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處分。 五、最近三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2.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經灌溉管理組織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不得辦理升遷。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升任之日實際任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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