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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32 條

  1. 1.灌溉管理組織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及組室主管之任免、遷調得不經人評會評議,由處長提出升遷人選,報請管理機關辦理。
  2. 2.前項以外之農田水利事人員,其任免遷調由處長准調派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分處主任之兼任,由處長提出兼任人選,報請管理機關辦理者,不在此限。
  3. 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任免遷調應月造送清冊,層報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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