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甄試及格之初任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及格者予以正式進用。
- 前項試用期間之年資應併入服務年資計算之。
-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
-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送由處長核定後,由灌溉管理組織以管理機關名義通知試用人員;其考核不及格者,於處長核定前,應先送人評會審查。
- 人評會辦理前項審查時,應調閱有關平時試用紀錄、案卷及查詢有關人員,並應通知考核不及格人員陳述意見。
- 試用不及格人員,自第四項通知之日起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