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35 條
- 1.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薪給,分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 2.前項人員薪給,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職務等級表規定給與。其薪額折算月支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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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35條的解釋如下: 1. 第35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的薪給包括本薪、年功薪及加給,並均以月計。 2. 依照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職務等級表的規定,人員的薪給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第99年度司字第1711號判例,農田水利局因組織改變,職等評分及工作內容與本職務不符,爭議發生,確係人事行政管理上之爭議,應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裁可法度不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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