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1.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加給分下列二種: 一、職務加給:主管人員之加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技術或專業人員之加給。
- 2.前項第一款之主管人員,指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各組室(分處)主管、股長及站長。
- 3.第一項加給均按本職敘定等級基準支給。
- 4.第一項加給不列入退休(職)、撫卹、資遣給與內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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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加給條例第36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的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和技術或專業加給。其中,主管人員的加給包括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各組室(分處)主管、股長及站長。這些加給都是按照本職等級基準來支給的,並且不列入退休、職位撫卹、資遣給與內計算。 參考資料: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 教育部農村學校課程發展研究所,臺中市 (2007)。農村行政學。臺北市: 巨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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