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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加給分下列二種: 一、職務加給:主管人員之加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技術或專業人員之加給。
  2. 前項第一款之主管人員,指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各組室(分處)主管、股長及站長。
  3. 第一項加給均按本職敘定等級基準支給。
  4. 第一項加給不列入退休(職)、撫卹、資遣給與內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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