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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現職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具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之進用資格者,調派同職級職務時,仍依原薪額敘。
  2. 在同職等內調派高職級職務時,其原敘職級之薪額高於所任職務之最低薪額者,換敘同薪額之職級。
  3. 在同職等內調派低職級職務以原職級進用人員,仍敘原職級。
  4.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核敘薪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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