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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4 條

  1. 1.處長除由公務人員派駐者外,應由主管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並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兼任管理處主任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副處長、處長、兼任分處主任職務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無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者,指派之。
  2. 2.前項處長之薪給,分本薪及加給,均以月計之,並依附表三灌溉管理組織處長薪給表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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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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