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40 條
灌溉管理組織新進或調派人員應於接到派令後三十日內就職,除有正當理由並經處長核准者,得延長十日外,未於限期內就職者,屬新進人員即予註銷進用,屬調派人員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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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40條,新進或調派人員應於接到派令後三十日內就職,除非有正當理由並經處長核准者可延長十日,否則未於限期內就職者屬新進人員即予註銷進用,屬調派人員依規定議處。 參考資料: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24 條 (90.06.20) 上述法條之參考資料中並無提及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40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之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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