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43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未滿五年,且已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離職手續;其離職生效日比照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屆齡退休人員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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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43條,未滿五年且已年滿六十五歲的人員應辦理離職手續,其離職生效日應比照第64條第二項屆齡退休人員的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已年滿六十五歲,但任職未滿五年,根據這個法規,他應該依照屆齡退休人員的規定辦理離職手續,而生效日期則根據第64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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