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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考績,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之。
  2. 前項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各職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另予考績。 二、專案考績:各職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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