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46 條
- 1.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考績,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之。
- 2.前項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各職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各職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各職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 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期間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惟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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