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47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得以前任農田水利會或灌溉管理組織有案之同職等或高職等職務,合併計算。但以調派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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