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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考績,由單位主管初,並提人評會審議後,送由處長核定;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及組室主管由處長考核。
  2. 前項考核結果應按各等造送考績清冊,層報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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