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48 條
- 1.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考績,由單位主管初核,並提人評會審議後,送由處長核定;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及組室主管由處長考核。
- 2.前項考核結果應按各等造送考績清冊,層報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