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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長之考績,由農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下列規定考: 一、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並於年終辦理之。但退職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考績者外,其再任至年終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得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四、前三款任職期間,以任處長職務為限。
  2. 前項考績,應其工作及操行分別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八十;操行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二十,並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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