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依下列規定列等次: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