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50 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50條,根據該條規定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一、甲等:八十分以上。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該條規定適用於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的年終考績評定。 根據所使用的參考資料,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2條規定了警察人員的年終考績評分標準,而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並依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目予以評分,例如甲等為80分以上,乙等為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為60分以上,不滿70分,丁等為不滿60分。此外,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也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根據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機關長官對部屬考評之判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