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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51 條

  1. 1.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終考績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免職
  2. 2.前項所稱薪給總額,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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