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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52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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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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