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