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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薪給總額為準。但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
  2.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但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考績者外,其再任至年終連續任職六個月者,得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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