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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
  2. 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者,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給。
  3. 前項人員死亡者,應補給之薪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4. 停職人員依規定復職者,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級相當之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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