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63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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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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