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64 條
- 1.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應辦理屆齡退休。
- 2.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 3.前項屆齡退休之人員,不得延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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