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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65-1 條

  1. 1.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 四、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2. 2.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自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
  3. 3.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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