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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65-3 條

  1. 1.農田水利事人員有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而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之灌溉管理組織申請屆齡退休。
  2. 2.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
  3. 3.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七十四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與。但遺族故意致該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
  4. 4.第一項人員依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薪或年功薪,由退休金支給或各支給管理處自所發退休金,或遺族前項給與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5. 5.第一項人員依法規被免職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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