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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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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6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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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退休應給與一次
退休金
,其計算方式以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薪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初任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且服務逾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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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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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處長之人事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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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人事評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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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甄試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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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進用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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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薪給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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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就職離職、差假、訓練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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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考績獎懲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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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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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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