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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73 條

  1. 1.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退休或資遣後再任者,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費,其重行退休或資遣之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2. 2.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費用本息;其繳付費用五年以上,因案被免職撤職者,並得申請一次發給本作業基金撥繳之費用本息。
  3. 3.經依前項規定領回費用者,後再任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時,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計以領取退休金。
  4. 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於農田水利會改制前辦理退休、資遣或於中途離職再任者,應依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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