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撫卹金應一次發給之。其計算方式比照第六十九條退休金之計算基準辦理。
  2. 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
  3. 因公死亡者,除按前二項規定給撫卹金外,應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前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前條第三項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前條第三項第五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
  4. 前項因公死亡人員應加發之一次撫卹金,由本作業基金編列預算支給。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