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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長之人事管理,本章未規定者,準用其他章之規定。但不用第八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七條有關考績獎懲之規定、第九章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五條有關退休、資遣撫卹之規定。
  2. 管理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派駐之處長,其人事管理,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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