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灌溉管理組織設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由處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副處長。 二、主任工程師。 三、組室主管。 四、二等及三等非主管人員各一人至三人,並由各該等人員推選產生。
灌溉管理組織設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由處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副處長。 二、主任工程師。 三、組室主管。 四、二等及三等非主管人員各一人至三人,並由各該等人員推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