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9 條
灌溉管理組織設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由處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副處長。 二、主任工程師。 三、組室主管。 四、二等及三等非主管人員各一人至三人,並由各該等人員推選產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 9 條,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進行解釋,此條規定了灌溉管理組織設人事評議委員會,並且明確了委員的任期、成員人選以及產生方式。根據法條提及的人事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等規定,我們可以參考農業技術推廣法第19條的相關內容,來進一步了解該委員會成員的任期以及組成方式。该条款还提到了派兼人選的相关内容,可以参考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455號判決意旨来进一步的了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