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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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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36條規定,若違反本法應繳納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後逾期仍未繳納者,可以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參考資料為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法規目的在於懲戒不遵行改善者。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30512 制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對逾期未繳納之罰鍰所為之處理程序。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830512 制定)

明定主管機關對逾期未繳納之罰鍰所為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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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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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土保持法第 36 條規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土保持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土保持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