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根據《水土保持法》第35條的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根據該法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對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這條法規的具體內容可參考最新的相關案例和裁判書。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明定罰鍰之處罰機關。
明定罰鍰之處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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