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土保持法第3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為了實施水土保持的目的,擬定輔導方案,並在五年內提出實施水土保持的成效報告。這些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並送立法院核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水土保持工作得到有效的實施和監督。 參考資料:水土保持法第38條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的部分,可以舉出政府相關部門針對水土保持工作所制定的輔導方案,以及實際的成效報告,作為具體的例子加以說明。
為落實本法保育水土資源,減免災害之目的,主管機關應擬定輔導方案,並於五年內提出實施水土保持之成效報告。 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