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效前,已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核定尚未完工之水土保持計畫,得依原核定計畫繼續施工。但原核定計畫有變更時,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根據水土保持法第38-1條中規定,如果在84年7月2日之前已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核定尚未完工的水土保持計畫,在施行細則之前仍可以繼續進行施工。但如果原核定計畫有任何變更,則必須遵循水土保持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典籍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法全文(2019年修正)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與參考資料的關聯: 這段回答涉及水土保持法第38-1條的規定,並且引用了最新的法規資料作為參考依據。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效前,已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核定尚未完工之水土保持計畫,得依原核定計畫繼續施工。但原核定計畫有變更時,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所規定事項,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將其以法律明定,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所規定事項,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將其以法律明定,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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