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 第 3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效前,已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核定尚未完工之水土保持計畫,得依原核定計畫繼續施工。但原核定計畫有變更時,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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