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指本法第二條所稱之主管機關;管理機關,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之管理機關。
  2. 前項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擬定及實施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 二、擬定廢止計畫或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