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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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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
主管機關
,指本法
第二條
所稱之主管機關;管理機關,指本法
第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所稱之管理機關。
前項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擬定及實施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 二、擬定
廢止
計畫或依
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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