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水土保持法第2條規定了在中央、直轄市和縣(市)所稱的主管機關。根據參考資料,水土保持法是用來規範土地合理利用的,以防止不當開發使用影響公共利益或公眾安全。這項法規還要求在進行某些行為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獲得主管機關核定,否則不得進行開發或利用。例如,若系爭的水土保持計畫被廢止,相關的開發或利用許可也可能會受到影響。 參考資料:相關的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及法院的判決書中涉及水土保持計畫被廢止的情況。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
明定本法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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