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坡地為下列經營或使用,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一、宜農、牧地之經營或使用。 二、宜林地之經營、使用或採伐。 三、水庫或道路之修建或養護。 四、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堆積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五、建築用地之開發。 六、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之開發或經營。 七、墳墓用地之開發或經營。 八、廢棄物之處理。 九、其他山坡地之開發或利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9條規定了在山坡地的各種經營或使用情況下,其土地的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實施水土保持的處理與維護。這包括了一系列的情況,例如宜農、牧地的經營或使用、宜林地的經營、使用或採伐、水庫或道路的修建或養護、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堆積土石或設置附屬設施、建築用地的開發、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等等的開發或經營,最後還有其他山坡地的開發或利用。這些規定強調了對山坡地的保育和利用需要實施水土保持的重要性。 這些訊息來自水土保持法第四條的相關部分,請參考裁判書或判決書,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635號判決。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或占用。
立法理由為加強國土保安作如上規定。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或占用。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在山坡地為下列經營或使用,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一、宜農、牧地之經營或使用。 二、宜林地之經營、使用或採伐。 三、水庫或道路之修建或養護。 四、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堆積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五、建築用地之開發。 六、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之開發或經營。 七、墳墓用地之開發或經營。 八、廢棄物之處理。 九、其他山坡地之開發或利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條次變更。 二、明定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均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加強國土保安作如上規定。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條次變更。 二、明定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均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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