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七條所設立之保育捐助專戶,其用途如下: 一、野生動物資源之調查、研究及經營管理。 二、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之用地取得、保護及改善。 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補償。 四、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所為必要之處置及處理。 五、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推動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之協助或獎勵。 六、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於野生動物之收購。 七、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及宣導。 八、野生動物保育人員之教育及訓練。 九、野生動物保育之國際技術合作。 十、其他有關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對於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解釋如下: 依本法第七條所設立之保育捐助專戶,其用途包括野生動物資源之調查、研究及經營管理、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之用地取得、保護及改善、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補償、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所為必要之處置及處理、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推動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之協助或獎勵、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於野生動物之收購、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及宣導、野生動物保育人員之教育及訓練、野生動物保育之國際技術合作以及其他有關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這些解釋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規定,這些用途對於保育捐助專戶的使用和分配具有指導性和規範性。例如,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及宣導可以包括教育活動、推廣活動和宣導宣傳,有助於提高社會大眾對野生動物保育的認識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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