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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七條所設立之保育捐助專戶,其用途如下: 一、野生動物資源之調查、研究及經營管理。 二、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之用地取得、保護及改善。 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補償。 四、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所為必要之處置及處理。 五、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推動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之協助或獎勵。 六、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於野生動物之收購。 七、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及宣導。 八、野生動物保育人員之教育及訓練。 九、野生動物保育之國際技術合作。 十、其他有關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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