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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獸醫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獸醫師或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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