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獸醫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獸醫師或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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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獸醫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獸醫師或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直轄市或」等四字。 三、參照一般自由職業團體立法體例,有關公會之籌組是由從業人員九人以上發起組織,爰修正發起人數。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直轄市或」等四字。 三、參照一般自由職業團體立法體例,有關公會之籌組是由從業人員九人以上發起組織,爰修正發起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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