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0-2條,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這一條款的目的是要求民眾不得散布有關動物傳染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以避免造成社會恐慌或者對相關產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這條法規的適用範圍廣泛,包括任何人都受此條款的約束,無論是個人或組織皆不得散布有關動物傳染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條文以及法院裁定案例,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並保護相關產業以及動物健康。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 三、鑑於動物傳染病資訊之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甚鉅,若故意散播相關謠言或不實訊息,將造成民眾恐慌並危害人民權益,爰增訂本條,禁止任何人故意散播相關謠言或不實訊息。
一、本條新增。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 三、鑑於動物傳染病資訊之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甚鉅,若故意散播相關謠言或不實訊息,將造成民眾恐慌並危害人民權益,爰增訂本條,禁止任何人故意散播相關謠言或不實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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