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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為預防本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五款其他傳染性疾病之發生及蔓延,得以命令指定家畜種類、施行區域及疾病名稱,並適用本條例之一部或全部。
動物防疫人員及檢疫人員,依本條例執行職務,不得逾越職權,侵害他人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動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家畜」修正為「動物」,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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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執行防疫及檢疫,本應依行政程序法及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毋需授權訂定辦法,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為預防本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五款其他傳染性疾病之發生及蔓延,得以命令指定家畜種類、施行區域及疾病名稱,並適用本條例之一部或全部。
一、條次變更。 二、將「家畜」修正為「動物」,並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執行防疫及檢疫,本應依行政程序法及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毋需授權訂定辦法,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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