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機關執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義務人徵收費用時,其費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動物防疫機關執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徵收費用時,費額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定之。根據最新的法規,地方主管機關有權依法定程序訂定徵收費用的費額,並應公平合理地適用於義務人。例如,如果某地區有特殊的傳染病風險,地方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相關資料和情況調整徵收費用的金額,以應對該地區的特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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