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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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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輸入應施檢疫物之檢疫,得對應施檢疫物予以標識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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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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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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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輸入應施檢疫物之檢疫,得對應施檢疫物予以標識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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