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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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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稱必要處置,係指下列處置方式: 一、有傳播病原體之可能者,立即撲殺燒燬。 二、動物屍體經剖檢診斷無利用價值者,立即燒燬。 三、應指定屠宰場屠宰者,其屠宰後之局部肢體或器官,未符合衛生檢查相關法令者,應予廢棄,並監督燒燬或加工化製。 四、有待確診或供研究者,得延期處理或剖檢後燒燬。
  2. 2.前項處置方式,應於確定後立即通知輸入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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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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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稱必要處置,係指下列處置方式: 一、有傳播病原體之可能者,立即撲殺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