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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之二規定對於標籤及仿單未依准事項記載。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第十五條所為命令,而無正當理由。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登記,擅自執行推銷工作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出具切結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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