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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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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之二規定對於標籤及仿單未依准事項記載。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第十五條所為命令,而無正當理由。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登記,擅自執行推銷工作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出具切結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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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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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600806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四條之規定申請展延,而繼續使用原許可證者。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命令,而無正當理由者。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向推銷地之主管機關登記,擅自執行推銷工作者。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出具切結保管者。

立法理由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廿二條及第廿八條之規定,亦應處以罰鍰,以示公允,爰予以規定。

(0911126 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之二規定,對於標籤及仿單未依核准事項記載者。   二、未依第十四條之規定申請展延,而繼續使用原許可證者。   三、違反第十五條之命令,而無正當理由者。   四、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登記,擅自執行推銷工作者或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出具切結保管者。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二之規定,爰增列第一款。   二、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並將第五款遞移為第六款。第四款配合增列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0971118 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之二規定對於標籤及仿單未依核准事項記載。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所為命令,而無正當理由。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登記,擅自執行推銷工作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出具切結保管。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600806 制定)

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廿二條及第廿八條之規定,亦應處以罰鍰,以示公允,爰予以規定。

(0911126 修正)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二之規定,爰增列第一款。   二、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並將第五款遞移為第六款。第四款配合增列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0971118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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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41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之二規定對於標籤及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