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182-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適用於應用基因重組技術以火雞或雞源疹病毒(Herpesvirus)為載體,表現傳染性華氏囊病病毒(Infectious bursal disease virus)之 VP2 基因,經細胞增殖培養後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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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應用基因重組技術以火雞或雞源疹病毒(Herpesvirus)為載體,表現傳染性華氏囊病病毒(Infectious bursal disease virus)之 VP2 基因,經細胞增殖培養後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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