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182-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檢馬立克病載體傳染性華氏囊病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病毒含有量試驗:將本劑培養於雞胚胎組織細胞時,每一劑量馬立克載體病毒須含有一千 PFU 以上。 四、安全試驗:取一日齡 SPF 雞或華氏囊病抗體陰性雞二十隻,於背頸部皮下注射本劑十劑量,疫苗接種後觀察三週,不得有任何顯著症狀或死亡。 五、力價試驗:取一日齡 SPF 雞或華氏囊病抗體陰性雞十五隻,隨機取十隻於背頸部皮下注射本劑一劑量為免疫組,其餘五隻為對照組。疫苗接種後四週,採血、分離血清經攝氏五十六度三十分鐘動化,然後以滅菌磷酸鹽緩衝液行倍數稀釋:各稀釋階段血清加入等量一百TCID50之傳染性華氏囊病病毒,置攝氏三十七度中感作六十分鐘後,接種於雞胚胎纖維芽培養細胞測定中和抗體力價,結果免疫組之平均中和抗體力價須呈一百六十倍以上,對照組須為五倍以下。
  2.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