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植物或植物產品有感染或散布有害生物之虞者,植物檢疫機關得施行檢疫,並採行其他安全措施。
根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9-1條,過境植物或植物產品有感染或散布有害生物之虞時,植物檢疫機關得施行檢疫,並採行其他安全措施。此法條的目的在於防止有害生物的散布,保護植物的健康。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發布的「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當有植物或植物產品過境時,如果有感染或散布有害生物的虞,植物檢疫機關可以進行檢疫措施,並且必要時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以確保植物健康。並且曾有過一起案例,在某果菜過境進口案中,有發現有害生物的虞,植物檢疫機關即刻採取檢疫措施及其他安全措施,有效阻止了有害生物的散播,保障了該地區的植物健康。
過境植物或植物產品有感染或散布有害生物之虞者,植物檢疫機關得施行檢疫,並採行其他安全措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有關過境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之規範,提升至本法予以規範,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意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將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有關過境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之規範,提升至本法予以規範,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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