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有關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部分,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8條規定,除了特定修正條文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8條的施行日期是根據公布後一年施行的原則,除非特定修正條文另有規定。例如修正後的法條在公布後一年才開始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有關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部分,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檢疫物不得以郵包方式輸入及接獲無檢疫合格證明文件郵包時,應申請檢疫之規定,乃新增對於人民權利之限制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緩衝期,爰明定該規定及其罰責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檢疫物不得以郵包方式輸入及接獲無檢疫合格證明文件郵包時,應申請檢疫之規定,乃新增對於人民權利之限制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緩衝期,爰明定該規定及其罰責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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