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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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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有關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部分,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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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8條規定,除了特定修正條文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8條的施行日期是根據公布後一年施行的原則,除非特定修正條文另有規定。例如修正後的法條在公布後一年才開始施行。

立法沿革 2

(0841215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1070529 修正)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有關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部分,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檢疫物不得以郵包方式輸入及接獲無檢疫合格證明文件郵包時,應申請檢疫之規定,乃新增對於人民權利之限制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緩衝期,爰明定該規定及其罰責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條文
  • 第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0841215 制定)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1070529 修正)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檢疫物不得以郵包方式輸入及接獲無檢疫合格證明文件郵包時,應申請檢疫之規定,乃新增對於人民權利之限制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緩衝期,爰明定該規定及其罰責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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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8 條規定:「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有關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